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1458号
原告:**有,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被告: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古兴里6号1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698XM。
法定代表人:杨卫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红,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厦门市思明区。
原告**有与被告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宏展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受理。因**有与宏展公司庭外和解,**有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有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