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3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祥庆,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古兴里6号1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698XM。
法定代表人:杨卫群,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付清劳务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 国 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肖付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