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538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祥庆,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古兴里6号1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698XM。

法定代表人:杨卫群,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付清劳务费用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7元,减半收取计4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魏  国  才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肖付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