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宏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民初776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祥庆,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古兴里6号1楼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25698XM。
法定代表人杨卫群,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与被告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与厦门市宏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俞  志  银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叶    茂
书 记 员 林楚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