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1032号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威新软件园1号楼1楼东翼。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琪,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1幢11层1101-09。
法定代表人:郁亮,总经理兼董事。
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993.49元。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2993.49元。
案件申请费4385元,已由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文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鹏
书 记 员 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