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7民初2213号之一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隐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79019778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1月29日出生,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1幢11层110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92W9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系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大全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卫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