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5803号
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935Y,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
法定代表人:殷建军,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钧尼豪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55140285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尹建民,云南钧尼豪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钧尼豪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钧尼豪教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江苏艾迪生教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