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83执恢16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懂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2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