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83执10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懂事长。
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吉林省舒兰市。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公路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6)吉0283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3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