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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龙口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1民初3416号
原告:龙口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黄城通海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F49555823Q。
法定代表人:姚清和,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湖,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振兴南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42321XR。
法定代表人:候宇刚,任董事长。
原告龙口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龙口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与撤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民事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口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克礼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