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2民初4961号
原告:甘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1378号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榆中县。
被告:兰州乾元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第15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乾元交通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甘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甘肃**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