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乾执字第8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乾安县人,住乾安县乾安镇。
被执行人:乾安县镭射冶金工具厂。
法定代表人姜连发,厂长。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民
审 判 员 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