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723执恢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乾安镭射冶金工具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乾安镭射冶金工具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永民审判员王清江助理审判员孙得重
本件与原本一致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