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37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1244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执行人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124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借款4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长春长联软件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2014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聂超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