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

不予受理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民事起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32号
起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住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裴洪钧,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收到起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提交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其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长春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判令长春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支付设计费余额668.497万元;三、判令长春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提起诉讼时,未向本院提交有关本案属于本院管辖的证明,经本院释明后仍坚持提起诉讼,其诉请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龙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