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

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民终39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高新开发区蔚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潘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创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远盛路***号。
法定代表人: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昊,该单位经理。
上诉人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机电设计院)、原审第三人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同时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撤回原审反诉及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及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吉019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撤回起诉;
三、准许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556元减半收取4278元,由被上诉人吉林省机电研究设计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082元减半收取1041元,由上诉人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吉林守信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业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