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244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
被告: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光华兴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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