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陕西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最高法民申3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文汇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南侧168号。
法定代表人:席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德赛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女皇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女皇公司与德赛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和无效协议,原审认为是有效合同,缺乏依据。女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德赛公司提交意见称,女皇公司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受理;本案也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女皇公司请求退还已支付的设计费,依法无据。故请求依法驳回女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合同无效”的情形中,所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女皇公司与德赛公司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反映了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有效,依法有据;女皇公司认为上述合同及协议无效;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案不予支持。
综上,女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女皇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李 春
审 判 员 : 晏 景
审 判 员 : 杨 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江静
书 记 员 :田思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