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起诉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22民初2700号
起诉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利柏特公司),住址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10月30日,本院收到上海利柏特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利柏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53万元,并从2015年11月26日起按承诺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全部付清拖欠的设计费为止,截至2019年7月26日止(三年又八个月计1335天),暂计违约金为3537750元,合计40677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上海利柏特公司于2008年9月起,陆续签订了九份《技术服务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设计图纸,然被告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履行合同,拖欠设计费。经原告上海利柏特公司多次催讨,然至今仍欠设计费53万元及违约金3537750元,合计406775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未提供其工程结算的证明的主要依据,且在补正通知时间内仍未提供,对此,本案不符合立案条件,待起诉人补充证据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起诉人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934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孟灵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