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2891号
原告:莱芜市正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鲁中东大街北侧(石油公司西邻)。
法定代表人:刁廷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岩,山东瑞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瑞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号*幢*楼***室(原告诉状所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莱芜市正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柏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国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芜市正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37元,减半收取2218.5元,由原告莱芜市正星石化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魏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