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民终4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金穗大道**星海假日王府院内社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保聚,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伟,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9日分别由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反诉,被上诉人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及原审反诉、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0)豫070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河南龙源华水市政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民
审判员  李 立
审判员  张金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谢子杨
书记员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