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执5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杨绍兴,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乐克石市汇流河电厂南侧,法定代表人:王士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云0111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省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79764.06元,执行费259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新大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民初65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