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

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1492号
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昆明市东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钢,系云南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钱平,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为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及第三人钱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称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