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299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九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工业区朐阳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山东华滨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朐县(滨海)特色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坤,经理。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东兴村民委员会土地以西、***以北潍国用(2015)第G065号土地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担保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东兴村民委员会土地以西、***以北潍国用(2015)第G065号土地作为诉讼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所有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东兴村民委员会土地以西、***以北潍国用(2015)第G065号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