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2996号
申请人:山东九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东城工业区朐阳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担保人:山东华滨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朐县(滨海)特色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坤,经理。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东兴村民委员会土地以西、***以北潍国用(2015)第G065号土地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九昌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马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