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142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88695M。
法定代表人:吕滋立。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1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复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鸿昌广场2507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FHN9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复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206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复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汽车、股权及银行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公波
审判员 王良国
审判员 谢小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