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665号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
被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飞,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简称英特莱公司)诉被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阳光新业公司)、被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蓝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英特莱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阳光新业公司、被告蓝盾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英特莱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撤回对被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赵 明
审 判 员 江建中
审 判 员 卓 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栾 羚
书 记 员 梁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