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20291号
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的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心晶
书记员  符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