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6350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华兴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办公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满园里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华兴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诉状副本尚未送达被告时,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50元,减半收取7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