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8民终3895号
申请人南京绿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绿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的润城一品花苑项目在建工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款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900万元。淮安绿野置业有限公司以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南路西侧、光明路北侧淮国用(2014)第6301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申请人南京绿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绿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淮安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润城一品花苑项目在建工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款900万元。同时查封淮安绿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侧淮国用(2014)第6301号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
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绿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陶 锐
法官助理 朱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