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11民终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李家堡村。
法定代表人:包静,该镇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斌,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尔程,甘肃笃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222号万达广场27栋1单元2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录林,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飞洋,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家堡镇政府)与被上诉人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20)甘1102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驳回路友公司的起诉。宣判后,路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1民终13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路友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23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民申906号民事裁定,指令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1年9月18日,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11民再37号民事裁定,撤销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11民终139号民事裁定及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0)甘1102民初3376号民事裁定,指令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2021)甘11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家堡镇政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家堡镇政府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1)甘11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路友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路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限。路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未收到预付款的前提下擅自开工,其请求的费用属于恶意产生的费用,不应受到保护。李家堡镇政府与路友公司签订的四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第九条第1款第四项写明“发包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收到预付款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可以看出,该合同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时效条件是:“收到预付款”。二、4份《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本案的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设计需要进行招标,但该项目的设计未经招投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李家堡镇政府与路友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合同无效。
路友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路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家堡镇政府立即向路友公司支付工程设计费380000元;2.判令李家堡镇政府向路友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92530元(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暂计1461天,要求计算并支付至设计费全部付清之日)以上共计472530元;3.由李家堡镇政府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10日,李家堡镇政府与路友公司协商,由路友公司承担其区域内“定西市李家堡镇异地搬迁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具体包括,麻子川村道路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麻子川工程)、乐民新村道路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乐民工程)、搬迁新村道路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新村工程)和镇区畜牧市场硬化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畜牧工程),约定“勘查设计费380000元”。其中,麻子川工程260000元、乐民工程、新村工程和畜牧工程各40000元。同时约定,“李家堡镇政府必须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路友公司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的2‰的违约金。……。李家堡镇政府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李家堡镇政府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并对图纸提交时间和设计费支付时间等事宜协商一致后分别订立2016-019号、2016-020号、2016-021号和2016-022号《工程勘察设计合同》4份。合同订立后,路友公司于同年3月底向李家堡镇政府交付设计图纸,后李家堡镇政府未给付设计费380000元形成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路友公司与李家堡镇政府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家堡镇政府应依诚信原则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一审法院对路友公司的主张予以采纳。对李家堡镇政府的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路友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损失。合同约定的过高,路友公司采用年6%之利率计算其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确认其损失为9120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给付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勘查设计费380000元,违约损失91200元,共计471200元。该义务限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5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8元,由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家堡镇政府上诉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审查后认为,路友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过权利,李家堡镇政府的工作人员调动频繁,但相关知情人员认可收到设计文稿和一直欠付设计费的事实,故对李家堡镇政府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和未收到设计图纸的理由不予支持。另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路友公司也没有擅自开工恶意产生费用的行为,本案中是否支付预付款不影响合同已实际履行,李家堡镇政府收到设计图纸后应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关于李家堡镇政府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何为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此处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涉案设计合同总价款380000元,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数额标准,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家堡镇政府与路友公司签订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本合同签订生效、设计人提交施工图设计图纸后五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该工程设计费总额的9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于五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结清该工程设计费(占总设计费的10%)。”因该工程并未实际实施,除制作设计图纸外,后续的跟进等相关工作并未进行,判决支付总设计费380000元的90%即342000元更符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支付全额设计费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关于逾期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计算标准,起诉时路友公司要求自2016年6月1日按年利率6%暂支付至2020年6月1日,后续要求计算并支付至设计费全部付清之日。一审按路友公司起诉的暂支付期间判决,宣判后路友公司并未上诉,故二审按一审支持的起算时间及利率计算,按二审支持的设计费数额342000元计算支付逾期违约金83277元。
综上所述,李家堡镇政府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1)甘11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
二、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勘查设计费342000元、逾期违约金83277元,共计425277元;
三、驳回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88元,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负担6000元,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368元,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堡镇人民政府负担5000元,兰州路友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36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夏丽萍
审判员  南鹏飞
审判员  黄晓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