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万源实业有限公司

航天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6民初22469号
原告:航天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
法定代表人:马光,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川,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瑞卓,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乔红兵,经理。
第三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中鼎北路******
法定代表人:许少川,经理。
被告及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倩,女,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航天万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万源公司)与被告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超市公司)、第三人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美大卖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万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川、陈瑞卓,被告物美超市公司、第三人物美大卖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鸿彦(后物美超市公司、第三人物美大卖场公司撤销对朱鸿彦的授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航天万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2008年10月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的电费12155232.19元;2.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3.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3月8日,原告作为出租人与第三人作为承租人签署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承租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的“万源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下称“租赁物业”),租赁期限为20年,《租赁合同》还对双方之间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第三人交付了租赁物业,履行了合同项下作为出租人的主要义务,第三人也接收了租赁物业并用于经营物美大卖场。《租赁合同》第7.5条约定“甲方(原告)为乙方(第三人)提供的电费每度以1.1元的价格计算(如甲方上级单位调整,参考北京市供电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价格变动幅度商定新的标准执行)”。《租赁合同》签署后,原告上级单位进行了数次的电价调整,期间原告多次要求与第三人执行新的电价标准,但其均予以拒绝。租赁期间,原告每隔一段时间与第三人对用电量进行确认,原告按照其上级单位确定的电价与第三人进行电费核算,第三人对原告出具的用电量及电费的统计单据均予以签字认可,但未能足额向原告支付电费。2019年底,原告与被告以及第三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变更为被告,将第三人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被告。《补充协议》签署后,被告也未能足额向原告支付电费,加上之前第三人欠付的电费,被告共计应向原告支付的电费金额为12155232.1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能予以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物美超市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和第三人均不欠任何电费,原告所述事实均无法律依据,不符合事实真相,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物美大卖场公司述称:双方约定的电费为1.1元,根据合同约定及北京市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该标准合理且在双方签约至第三人运行期间均无任何变化,后第三人、被告与原告签署三方协议变更合同主体,原告从未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3月8日,航天万源实业公司(出租人、甲方)与物美大卖场公司(承租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载明: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的房屋,物业名称为万源路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合同第7.5条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电费每度以1.1元的价格计算(如甲方上级单位调整,参考北京市供电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价格变动幅度商定新的标准执行)。2008年8月7日,航天万源实业公司将租赁房产及有关文件全部交付乙方。
2016年12月30日,航天万源实业公司经核准名称变更为航天万源实业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17日,物美大卖场公司致函航天万源公司,申请将《租赁合同》履约主体由物美大卖场公司变更为物美超市公司。后航天万源公司(甲方)与物美大卖场公司(乙方)、物美超市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07年3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方承租甲方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万源西里房屋,建筑面积为1800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补充协议,双方共同遵守。一、甲、乙、丙三方一致确认及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合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丙方,享有、行使和承担。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再基于原合同享受任何权利和承担任何义务。除本协议变更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均不予变更,原合同继续有效,甲、丙双方继续履行。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处,以本协议为准。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一研究院(以下简称航天一院)系航天万源公司的上级单位。2012年2月24日,航天一院发布《关于调整一院南苑地区非居民用电价格的通知》(院财[2012]382号),载明:自2005年以来,北京市发改委已经多次调整电网电价,为保障我院电力系统正常运营,现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京发改[2011]2619号)的文件,结合一院实际情况,院经研究决定,自2012年1月起调整一院南苑地区非居民用电电价,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100#站3#主变压器供电的用户。4、生活区380/220V电压等级非居民用电价格由1.20元/千瓦时调整到1.40元/千瓦时。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4年5月27日,航天一院发布《关于调整一院南苑地区非居民用电价格的通知》(院财[2014]923号),载明: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疏导本市燃气电价矛盾的通知》(京发改[2014]118号)的文件,结合一院实际情况,经院研究决定,与北京市电价同步调整,对一院南苑地区100#站1、2、3主变压器的非居民用电在原单价基础上调高0.07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100#站3#主变压器供电的用户。4、生活区380/220V电压等级非居民用电电价由1.40元/千瓦时调整到1.47元/千瓦时。本通知自2014年1月20日起生效,原院财[2012]382号文同时废止。2019年5月1日,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载明: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发改委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5月1日起,万源路生活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以现行标准为基础每千瓦时下调5.42分,每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为1.4158元。二、对用户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间的一般工商业用电,按照每千瓦时5.42分进行退费。三、退费方式:根据用户在该时间段的用电量计算退费金额,在用户下次缴纳电费或购电时,以直接减收电费或以每千瓦时1.4158元折算成电量存入用户电卡中等方式进行退费处理。2019年10月22日,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载明: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下降的要求,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家及北京市发改委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万源路生活区一般工商业用户电度电价下调,调整后每千瓦时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为1.4065元。二、自通知之日起,对来购电的客户按购电日与调价日的期间电价差费用进行退费。三、退费方式:根据用户在该时间段的购电量计算退费金额,在用户下次交纳电费或购电时,以直接减收电费或以每千瓦时1.4065元折算成电量存入用户电卡中等方式进行退费处理。
2017年8月17日,航天万源公司出具《说明》1份,载明:经和物美协商,自2015年10月-2017年6月直采直供实现交易额152410097.20元,实现利润(交易额*2.5%)3810252.43元。以此来抵物美万源店所欠电费差额。2016年收到662268.47元,2016年2月收到125059.60元,2016年12月收到1470193.15元,目前还有2017年的1552731.21元未到账。后,航天万源公司收到1552731.21元。
2018年,航天万源公司与物美大卖场公司签订《物美用电确认单》,载明:双方确定:自2008年开业以来截止2018年10月,物美共用电量36555712.41度,物美确认电量为36553718.60度,差额为1993.81度,原因为2018.05-2018.10期间烟机倍率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致。双方确认:自2008年开业以来截止2018年10月34136283.18元。
庭审中,航天万源公司同意按照36553718.60度核算物美超市自2008年开业以来至2018年10月期间的用电量。
庭审中,根据航天万源公司主张的电价,2008年10月至2020年3月18日物美大卖场共发生电费55943785.60元。经核算,自2008年开业至2020年3月18日期间电费,物美大卖场公司、物美超市公司共交纳43791484.31元。
另查,2008年11月28日,物美大卖场公司在航天万源公司出具的《水电费催缴通知单》下方标注“能源费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支付”,该《水电费催缴通知单》催缴期间的电费为合同约定的1.1元/度。物美超市公司在航天万源公司出具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的《物美用电费用表》上标注“以上能源费还需变更”。
再查,物美超市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航天万源公司支付电费1656699.67元。航天万源公司称该部分电费对应的是2020年3月18日之后物美超市公司欠交的电费,与本案无关。
庭审中,航天万源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发票,拟证明其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4万元。
本院认为,航天万源公司与物美大卖场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后航天万源公司、物美超市公司、物美大卖场公司协商一致,将物美大卖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物美超市公司,故《租赁合同》对物美超市公司具有约束力。本案中,《租赁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电费每度以1.1元的价格计算(如甲方上级单位调整,参考北京市供电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价格变动幅度商定新的标准执行)”,按照合同约定,如航天万源公司上级单位调整电价,应参考北京市供电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的价格变动幅度与物美大卖场公司商定新的标准执行。2012年2月24日,航天万源公司的上级单位航天一院发布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案涉租赁场地电价为1.4元/千瓦时;2014年5月27日,航天一院发布通知,自2014年1月20日起调整电价至1.47元/千瓦时;2019年5月1日,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电价至1.4158元/千瓦时;2019年10月22日,北京航天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调整电价至1.4065元/千瓦时。租赁合同签订以来,航天万源公司不定期向物美大卖场公司和物美超市公司送达能源费催缴通知、用电费用表等,应视为将新的电费缴纳标准告知物美大卖场公司和物美超市公司,虽物美大卖场公司在2008年11月28日的《水电费催缴通知单》上标注“能源费待双方协商确定后再支付”,但该《水电费催缴通知单》催缴期间的电费系合同约定的1.1元,故现物美大卖场公司和物美超市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8月15日之前,就航天万源公司主张的新的电费标准提出过异议,综合全案情况,本院认为物美大卖场公司和物美超市公司应对电费调整一事知情;物美超市公司虽在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8月15日的用电费用表上标注“以上能源费还需变更”,但2018年8月之后的电费系下调,并非上涨,应属对物美超市公司有利的调价,物美超市公司亦应按照下调的标准支付电费。因《租赁合同》的主体已变更为航天万源公司和物美超市公司,故应由物美超市公司按照新的电费标准足额向航天万源公司支付电费,扣除已支付的电费,物美超市公司尚欠电费12152301.29元。航天万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航天万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电费12152301.29元;
二、驳回航天万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71元,减半收取计47486元,由北京物美超市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