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上意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上意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181民初903号
原告:***,男,生于1966年1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9年6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被告:四川上意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上意园林景观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7元(撤诉减半收取)及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璐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严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