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9)冀0602知民初1号民事裁定,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56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技术服务合同应为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上诉人提供的水资源论证服务并没有解决特定技术问题,不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特征。不应适用关于技术合同集中管辖相关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与保定市保通公路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西柏坡至阜平高速公路保定段项目水资源论证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西柏坡至阜平高速公路保定段项目水资源论证项目进行专项技术服务,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并使水资源论证报告通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批复。同时还约定了利用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技术成果的归属及保密条款。据此根据以上协议内容,以上协议应属技术服务协议。双方因该协议发生的纠纷应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本案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