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会波,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硕,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内2502民初3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应给付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欠款502488.00元,案件受理费4488.00元,缴纳执行费7425.00元,因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北天和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机关等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另案已查封。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另案已查封。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登记。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户籍地周边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 峰
审判员 吕 炎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