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沁水县浩坤煤层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辖终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水县浩坤煤层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计某,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因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沁水县浩坤煤层气有限公司、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5民初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本案的性质应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非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不应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所涉争议主要发生于上诉人与化工四公司之间,故本案应由作为第一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晋城市中级人民无权对本案进行管辖审理。据此,请求依法撤销(2019)晋05民初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沁水县浩坤煤层气有限公司、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民商事案件,山西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一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上诉人与部分被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山西省行政辖区内,本案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未超过1亿元,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晋城市辖区,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以上,应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提本案不应根据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确定本案由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正确。
综上,本案应由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