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5民初3号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开区岳阳大道东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建设中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燃灯寺东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计某,总经理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广西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广西沃诚(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浩坤湈层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沁水县端氏镇西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沁水县浩坤湈层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1179600元(具体金额以最终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并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全部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决被告沁水县浩坤湈层气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工程是被告沁水县浩坤湈层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空分低温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分包、转包的一部分工程,因三被告之间的分包、转包合同争议正在仲裁期间,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无法确定,原告在向本院的诉讼请求中也说“具体金额以最终确定的工程造价为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部分诉讼请求和事实不能明确,且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分包合同在后,目前本案不宜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29769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董丽萍
审判员  何向丽
审判员  郭永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申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