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07民初3336号 原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燃灯寺东街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5号133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大先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练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