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6252号
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24427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燃灯寺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65355778Q。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1年12月20日提交撤诉申请,明确其已收到四川空分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相应款项,同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恒业微晶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