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02民初2634号
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龙厚胜,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通惠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惠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后,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山东通惠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申请撤回对山东通惠交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9元,由原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