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谢水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水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住深圳市罗湖区。

原审被告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水文,原审被告***、深圳天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水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水文费用共计21.5万元,该款项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转入被上诉人*水文银行账户中(中国农业银行梅丽路支行,用户名:*水文,账号:62×××7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被上诉人*水文付清全部款项;

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被上诉人*水文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66.5元由被上诉人*水文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为41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二审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6元,予以退还;

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伍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涂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