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29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山乐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560738249F,住所地: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龙桥村5组(1幢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曾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太宁,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4日,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67872,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孙银。
申请执行人乐山乐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四川省沐川县(2021)川1129民初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08,047.00元、违约金180,804.70元、案件受理费11,350.00元、保全费5,000.00元。本院于2022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申请执行人乐山乐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以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由,要求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川1129执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玉虹
审 判 员 邓毅强
审 判 员 张宁恒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学章
书 记 员 梁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