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18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69号4楼A29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艳平,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孙银,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工程款及质保金154060元及利息等。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未予履行。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此外,被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主体在各法院所涉多件执行案件(包含本院于2019年立案执行一件执行标的为84万元案)因不具备执行条件,也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彦辰
审判员  孙 斌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大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