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183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
法定代表人:梁勇惠,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银。
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1民初14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四川南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30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801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曾淑华
审判员 周彦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熊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