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640号 原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原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质保金496689.7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幕墙工程。现该幕墙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且已经过了合同约定的质保期,被告应于2017年7月23日退还质保金,但至今未退还。 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成都天海家具有限公司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该案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原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只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代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