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

成都筑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639号 原告:成都筑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8号4幢1**6楼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筑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成都筑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27001.1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7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3日签订《***美达安可酒店零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建被告发包的安可工程。现该工程已经施工完毕并经过竣工验收,被告尚余227001.13元工程款未付。 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案外人成都天海家具有限公司对其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将该案移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原告成都筑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只能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奕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代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