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129民初60号
原告:四川卓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8层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05006600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众能(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沐川派普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沐川县沐溪镇城北路9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95557768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南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67872。
诉讼代表人: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四川卓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沐川派普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华易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卓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卓越新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