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2222号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严崇理,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蕤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奇章路192号。
法定代表人:周理君,该镇政府镇长。
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