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02民初671号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住所: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严崇理,该设计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蕤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田刚,该镇镇长。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大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勇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龙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