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04民初1332号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严崇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婷,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江春秀
书 记 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