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902民初2395号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沈家坝下街8号。
法定代表人:严崇理,该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林,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蕤伽,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新民街77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刚,该政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荣,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绵阳设计院)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江镇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绵阳设计院法定代表人严崇理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江镇政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及时到庭,在庭审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荣、马永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绵阳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85.34万元并承担该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5.3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19日为72965.7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原、被告签订《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普济村郭家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普济村张家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普济村戚家院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双寨村桅杆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回星村祠堂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回星村刘家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大兴村学堂包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天马山村向阳聚居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鳌溪村小明丫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鳌溪村何家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十一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龙门村胖土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27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龙门村万家沟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27标段》《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中兴村中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27标段》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57.34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设计义务并按时提交了设计成果。2020年1月7日,被告在原告提交的《关于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项目设计费收取的函》上签章确认下欠原告85.34万元设计费。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无果。同时,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之规定,被告应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三江镇政府辩称:原告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施工设计原告没有履行,施工设计我们与其他公司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的费用包含方案设计和施工设计,但原告只做了方案设计。在结算方式上,合同约定按照最终审计金额进行结算,原告起诉的80多万元金额计算有误。
经审理查明:2016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十三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将三江镇普济村郭家塝、张家塝、戚家院等地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规划设计发包给原告。合同均约定每个点位,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规划及建筑方案(A3纸)4份、方案及设计电子光盘1份;项目投资成本按照巴州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1637元/㎡计算,项目设计费按照标准计算后下浮51%计算;设计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付20%,方案通过审查后十个工作日付80%;同时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合同均附有设计费计算明细表。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对此,提交了一份《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设计成果签收单》,证实其设计成果已于2017年4月10日交付三江镇政府。
2019年12月31日,原告向三江镇政府发送《关于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项目设计费收取的函》,载明:于2017年4月签订的十三份规划设计合同,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全部设计义务并按时提交了设计成果,依据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及贵单位的实际付款情况,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贵单位尚欠我公司设计费85.34万元,我院与贵单位进行对账程序,请贵单位核实应付金额。2020年1月7日,三江镇政府在函件上加盖了政府公章并签署“属实”。被告称函件是原告自己制作,未经过协商,费用也是自行计算,签章具有误导性。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自行制作的设计费清单、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以及审计资料,表示按照巴州区扶贫搬迁项目的工程勘察单价是1146元,原告按照1637元计算,关于住宅工程方案设计有具体的比例表,具体标准是25%,13个点位按照审计的结论是112.84万元,扣减已支付72万元后,我方仅下欠40多万。原告质证认为,合同约定的单价是1637元,后并未调整,被告提供的取费标准是2002年,本案的标准是2004年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双方已于2020年1月7日办理了结算。
另查明,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小微企业查询截图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主张日万分之五的利率。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双方提供的身份信息、设计合同、成果签收单、取费函、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审计资料、小微企业截图、支付条例等证据及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计方案交付被告,被告签字并予以认可,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设计费。
本案的争议为:原告设计费的计算问题。本院认为,一是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时已经将设计费的计算方式明确作为合同附件,被告对取费方式应当知情并予以认可。被告称应当按照巴州区扶贫搬迁项目的单价1146元执行,以及住宅工程方案按25%的比例计算,本院不予采信;二是合同约定最终设计费按照实际完成的数量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本案原告与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规划部门确认的建筑面积,但是原告在交付成果后,向被告发函要求对账核实应付金额。被告收到函件后签字属实加盖单位印章,视为被告对原告计算的设计费金额的确认,构成双方的结算合意;三是在设计费收取的函件中载明了原告已全面履行设计义务并交付成果,被告在其上加盖公章,表示知晓并认可,对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全部设计义务,不予采信。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设计费85.34万元予以支持。
被告未及时支付原告设计费,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本案原、被告双方未对利息计算方式进行约定,本院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为标准,以85.34万元为基数,从原告主张利息的时间即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本案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未发生保全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全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设计费85.3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85.34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绵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30元,由被告巴中市巴州区三江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